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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督促节能降耗各项任务目标的实现,切实加强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工作,近日,我市出台《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办法》,其中规定对于未完成节能目标的企业,将不得享受国家免检等扶优措施,并被取消税收减免等优惠。
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的主要对象是: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年耗万吨标准煤以上工业企业。评价考核指标分为“节能目标完成指标”和“节能措施完成指标”。
■对各县(市)、区政府的评价考核
万元GDP能耗降低率(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降低率)为否决性指标,以市政府制定的年度目标为准,未达到年度计划目标值即为未完成目标;节能措施指标为定性评价指标,根据指标的完成情况记分。
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降耗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将节能指标纳入各级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对县(市)、区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对完成节能考核目标的县(市)、区,予以通报表彰;对未完成节能考核目标的县(市)、区,予以通报批评,严格控制新建、扩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对重点企业的评价考核
企业法人是节能降耗目标的第一责任人。凡与政府签订节能减排目标责任书的企业,必须确保完成目标。市政府对评价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和“完成”等次的企业予以表彰。评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次的企业将被通报批评,且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不得享受国家免检等扶优措施,并被取消税收减免等优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