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红十字遗体捐献接受中心宣布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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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红十字遗体捐献接受中心宣布成立

  [2008-04-16 10:53:32 ]   来源:燕赵晚报


     本报讯(记者 王凤伟)志愿者所捐献遗体应无偿用于科学研究,禁止一切商业活动;负责遗体登记的工作人员要富有责任心和爱心;凡在遗体捐献接受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均由遗体接受中心负责……记者昨天从省红十字会获悉,备受关注的河北省红十字遗体捐献接受中心宣布成立,《河北省遗体捐献工作规程》(简称《规
程》)同时出台。

  省红十字会有关负责人介绍,志愿者无偿捐献遗体是移风易俗、促进医学事业发展和殡葬改革的重要举措。负责全省遗体捐献接受工作的“河北省红十字遗体捐献接受中心”(挂靠在河北医科大学),必将为做好我省的遗体捐献管理工作,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努力实现捐献者遗愿奠定良好的基础。

  我省居民均可报名

  无偿捐献遗体

  据省红十字会有关负责人介绍,凡是持有我省户口,志愿无偿捐献遗体者(以下简称捐献者),均可到户口所在设区市红十字会或“河北省红十字遗体捐献接受中心”(以下简称遗体接受中心)进行登记,填写《无偿捐献遗体自愿书》一式5份,由红十字会、公证机构、公安机关、捐献者或执行人(亲属、单位或捐献者委托人)、遗体接受中心各保存一份。

  对于生前未办理申请登记志愿捐献遗体手续,但本人临终前或死亡后(包括在本市死亡的外地公民),其直系亲属要求无偿捐献遗体,并取得死者工作单位或公证机构证明的,也可办理遗体捐献手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有关实施办法,国家规定的“甲、乙类”传染病人的遗体,不列入捐献遗体范畴。

  工作人员

  要富有责任心和爱心

  《规程》要求,各负责遗体捐献登记的工作人员,要富有责任心和爱心。在登记过程中,认真负责地向捐献者详细说明有关捐献常识和注意事项等,并发放《遗体捐献须知》。同时要建立、健全登记、统计等必要规章制度。对捐献者提出需保密的事宜要严格保密。捐献者的档案要保存完整有序。

  各市红十字会接到捐献者病危消息后,要及时通知遗体接受中心,并将捐献者住院或家庭地址及其亲属联系方式等相关资料及时告知遗体接受中心,以便联系、安排有关遗体捐献事宜。遗体接受中心接到捐献者病危通知后,要主动与捐献者联系,了解家庭情况和详细地址,并保持联系,安排好遗体接受各项事宜。

  同时,在遗体运送过程中,运送人员要有高度的爱心和责任心,充分做好捐献者亲属及有关单位的工作,圆满完成遗体接受工作。

  捐献遗体

  禁止一切商业活动

  《规程》还要求,遗体接受中心接受无偿捐献的遗体后,应严格遵守捐献原则与职业道德,尊重捐献者意愿,无偿用于科学研究,禁止一切商业活动;要设立遗体告别厅(室),并开展相关服务。负责为每一位捐献者发放《遗体捐献荣誉证书》。特殊情况可举行仪式、致送花圈等。

  凡在遗体捐献接受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均由遗体接受中心负责。

  对年老、残疾人和行动不便者,各市红十字会应积极上门协助其办理遗体捐献登记手续。【链接】

  河北省红十字会遗体捐献接受中心联系方式

  地址:石家庄市中山东路361号(邮编050017)

  电话:0311-86048239、86266243、86266243(节假日值班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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