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前需要到省发改委备案的项目,今后只需到设区市或者县发改部门即可。这是记者从昨天省发改委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的。
省发改委副主任苏银增介绍,在省发改委所有项目管理中(包括审批、核准和备案),备案项目管理占45.6%。此次备案项目管理权限下放后,省级备案项目在所有项目管理中所占比例将不足2%。
只有4种备案类项目管理不放权
此次省发改委取消、下放和调整的项目管理权限究竟有哪些呢?在下放备案类项目管理权限中,除国家产业政策明确规定需省级备案的现有汽车和车用发动机生产企业扩建项目、摩托车及其发动机项目、汽车摩托车零部件项目、印染项目、煤化工项目;国家重点调控的涉及钢铁、玻璃、焦炭、铁合金、造纸和电石等“两高一资”项目;关系重大生产力布局的重点产业支撑项目以及新增年耗能1万吨及以上标准煤的改扩建项目仍按原备案权限管理外,其余项目省发改部门不再备案,一律按属地原则下放。其中,设区市(含扩权县市、省级及以上开发区)发改部门负责估算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项目备案,县(市)发改部门负责估算总投资1亿元以下项目备案。
下放12项核准类项目管理权限
在调整核准类项目管理权限中,省发改部门取消1项,即取消“河北防洪工程”核准事项;下放12项,包括水电站项目、电网工程、公路、城镇供气、城镇供热、旅游、外商投资等,具体为:非主要河流上建设的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以下项目下放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准;除跨设区市电网工程外,1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下放设区市核准;非跨设区市的县际公路、县道项目下放设区市核准;非跨设区市的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下放设区市核准;千吨级及以下通航建筑物项目下放设区市核准;日供气20万立方米及以上独立煤气厂,液化石油气、天然气门站及城市供气管网项目下放设区市核准,其余项目由县(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准;供热面积200万平方米及以上项目下放设区市核准,其余项目由县(市)核准;设区市管理企业及估算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项目下放设区市核准,其余项目由县(市)部门核准;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2000万元以下及省重点风景名胜区、省自然保护区、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下放设区市核准;按照隶属关系,省以下的项目由设区市、县(市)核准,省发展改革部门不再核准;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允许类项目和鼓励类且不需进口设备的项目下放各设区市核准;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由各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同时,不使用政府投资的学校、医院类项目,由审批改为核准,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只审核项目申请报告,且按照项目隶属关系,由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证》和《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年审周期由1年调整为2年。
此外,将取消“企业债券发行审批”和“棉花收购资格认定(标准)”,暂停“甘草、麻黄草收购许可证”核发,并将核发“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和“电工入网作业许可证”职能划转电监部门。
苏银增说,权限的下放,落实和扩大了企业的投资决策自主权,进一步确立了企业在投资经济活动中的主体地位。减少了审批环节,大大提高了效率。今后,省发改委将更好地集中精力谋大事、抓宏观,在当好参谋、谋划长远、调节运行、管理投资、推进改革中充分发挥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