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万元存款在异地被人冒领,储户认为开户储蓄所有责任遂将其推上被告席。前日,记者从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储蓄所一审被判偿还储户童先生存款3万余元本金及利息,二审维持原判。
3万元存款异地被冒领
童先生是保定高碑店人。2007年3月,因业务需要,童先生用自己的证件在高碑店一家储蓄所开办账户,开始办理存取款业务。截至2007年7月1日,童先生的账户内尚有存款30600元。几天后,童先生再次到储蓄所办理业务时,却意外发现自己的账户上的余额仅剩下47.55元。
童先生顿时慌了神:难道自己的钱被盗取了?童先生通过查询得知,自己的存款于2007年7月3日在安徽省凤台县两家储蓄所被取走。童先生清楚地记得,7月3日当天,存折明明在自己手里,自己也未到异地办理过支取存款的交易。
后来,童先生从安徽省凤台县公安机关等到证实,有人持伪造的存折冒领了自己的存款30500元,扣除异地取款手续费后账户内仅剩47.55元。
开户储蓄所被判赔钱
事情发生后,童先生多次与开户储蓄所协商赔偿事宜,但始终未果。最后,童先生将该储蓄所推上了被告席,要求偿还自己被冒领的30500元及利息。
高碑店法院审理后认为,童先生提交的存折真实、合法、有效,可以认定童先生与该储蓄所之间属于合同关系。童先生的存款被他人冒领,其本人无过错,储蓄所理应承担赔偿责任。遂一审判决储蓄所全额返还童先生存款本金,并支付利息。
储蓄所认为,童先生并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是否妥善保管了存折的密码,也无直接证据证明存款是被他人持伪造的存折取走。即便童先生的存款是被他人冒领,也应由实际付款的两家储蓄所承担法律责任。据此,储蓄所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结案 维持原判
日前,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储蓄所与童先生之间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存款人要求支取存款时,储蓄机构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支取存款。
童先生提交的安徽省凤台县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了该笔存款被他人持伪造存折支取的事实,证据充分。对于童先生是否履行了妥善保管密码的义务,应由储蓄所举证证明,但储蓄所并未提交相应证据,应当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另外,合同关系当事人只有办理开户时的储蓄所和童先生,安徽省的储蓄所不是该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不属于必须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故二审依法驳回储蓄所的上诉,维持一审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