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广州4月30日电(记者肖思思)从5月1日开始,广州市各单位及其部门的经营管理负责人将不能兼任工会主席、副主席。这是《广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中规定的。该办法将从5月1日起正式实施。
该办法第七条明确规定:“单位及其部门的经营管理负责人不兼任工会主席、副主席。”如果单位及其部门的经营管理负责人被选举为工会主席、副主席,那么,在担任工会主席、副主席之前他(她)应该先行辞去已经担任的经营管理负责人职务。
广州市总工会主席陈伟光解释,第一,与主席、副主席这一职务存在职责冲突需要职务回避的人员,都不兼任工会主席。第二,在该办法施行前,已经有需要职务回避的人员兼任了工会主席、副主席的工会,等到工会任期届满时,再按照该办法进行规范。
陈伟光说:“这一规定是广州市实施工会法办法的最大亮点之一,有效避免了当单位及其部门的经营管理负责人兼职主席、副主席时存在的职责冲突问题。明确规定工会主席、副主席的职务回避,从制度上有利于工会履行依法维权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