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年前被迫辞职 河南登封81名农民工维权三年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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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年前被迫辞职 河南登封81名农民工维权三年终胜诉

  [2008-05-05 13:47:22 ]   来源:新华网


    15年前,(河南)登封烟草公司以精简人员为名,让81名农民工辞职。81名农民工提出主张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历经3年的维权后,5月4日,记者从郑州市中级法院了解到:法院最终判决,81名农民工胜诉。

    被迫辞职

    李海滨是登封烟草公司的一名合同制工人,1982年,李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至1994年12月底。

    1993年,该公司以烟叶种植面积下滑、企业内部要进行改革为由,出台了裁员方案:被公司列为裁减的职工,应当积极主动向公司递交辞职申请。如不主动辞职,公司将每月只发给裁减人员50元生活费,裁减人员必须一次性缴纳5000元风险抵押金。待公司形势好转时,再通知裁减人员回公司上班。

    李海滨虽然难以接受但却无可奈何。他从登封烟草公司领取了安家费1000元、纪念品100元、工资补助1368元、养老金1006元。双方当时没有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登封烟草公司也没有给李海滨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没有按规定将档案移交有关部门。

    2005年,当李海滨听说登封烟草公司形势好转的消息后,便要求上班,但登封烟草公司却以双方已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为由予以拒绝。与李海滨境遇相同的还有80人。

    维权胜诉

    2005年9月26日,李海滨等81名农民工向登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登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要求被诉人(公司)为81名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公司应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企业参加养老保险有关规定为职工缴纳自建立劳动关系以来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金;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职工补缴失业保险金。

    登封烟草公司不服裁决,将81名农民工诉至登封市法院。李海滨等人也向法院递交了反诉状。

    登封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李海滨等81名农民工的辞职行为,与公司采取让被告缴纳高额风险抵押金以及每月只发给50元生活费,并承诺待公司经营形势好转时再让被告回公司上班等措施有关联,不应认定为是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原、被告之间的辞职行为无效,双方的劳动关系仍然存在,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应继续履行。

    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后,登封烟草公司向郑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

    郑州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鉴于当事人双方仍然存在着劳动关系,因此职工下岗期间公司有义务发放下岗期间的生活费,合同期内未履行部分的工资也应一并支付。郑州市中级法院最终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法官认为,一些企业利用强势地位,规定诸多不利于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条款。当双方发生纠纷,企业便搬出条款、规定说明乃职工自行同意作为诉讼的抗辩理由。本案中,法院判决时适用“不得胁迫”的法律原则作出有利于职工的判决。

    目前,81名职工已按判决书确定内容,与登封烟草公司签订补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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