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发生伤害将由政府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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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发生伤害将由政府买单

  [2008-04-16 10:34:34 ]   来源:石家庄新闻网 


    记者15日获悉,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于日前联合签发《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 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决定将在全国各中小学校中推行由政府购买意外伤害校方责任保险的制度。其中明确,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投保校方责任险所需费用,由学校公用经费中支出,每年每生不超过5元。

  所谓校方责任险,是指以校方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学校投保后,一旦学生在校园内或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包括体育课、课外活动、春游、夏令营和各类社会实践活动等)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责任事故,将由保险公司在第一时间向受害学生提供赔偿。

  此次三个部门联合发文,是对《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的具体贯彻落实。据悉,去年5月颁布的该意见明确提出,“所有学校都要建立校园意外伤害事件的应急管理机制。建立和完善青少年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推行由政府购买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的办法。”这是首次在中央文件中明确校方责任险将由政府购买。 

  投保范围:

  由国家或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原则上都应投保校方责任保险。

  责任范围:

  校方责任保险基本范围包括因校方责任导致学生的人身伤害,依法应由校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具体可参照教育部2002年所颁《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事故责任类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赔偿范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项目,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校方责任保险赔偿范围。

  经费保障:

  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投保校方责任保险所需费用,由学校公用经费中支出,每年每生不超过5元。其他学校投保校方责任保险的费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财政部门和保险监管机构,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的精神制定相关办法。

  责任限额:

  各地要统筹考虑学校经济负担能力、责任范围、赔偿范围、保费水平等因素,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制定责任限额。

  (新华社北京4月15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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